社保拟扩至“五金”新增工伤生育

2011年11月16日 来源:东方早报 点击量:

“社保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在养老、医疗、失业的基础上新增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

除单位及其职工外还允许以个人身份参保 企业未按时足额缴费将面临四项强制措施

据新华社电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昨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草案规定,国家要求征收的社保险种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三项扩大为全部五项,新增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参保主体除单位及其职工外,还将个人身份加入缴纳范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还将面临多项强制措施。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草案规定了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采取的强制措施:一是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用人单位欠缴之日起10日内发出限期补缴催告书,催告用人单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义务和相关法律后果。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查询其存款账户,根据查询情况报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并将划拨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要求该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签订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缴费协议以及担保财产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置方式。

四是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或者担保期满仍未能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 草案亮点

● 完善社保缴费方式

删去原办法规定的以支票或者现金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式,修改为到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或者与社保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 完善基金管理

将原办法中有关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基金应当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内容,分别修改为社会保险费应当进入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不再强调国有商业银行的限制性规定;

● 增加个人缴费

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缴费,也可以委托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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