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尽职调查中的常见问题(4)

2012年05月07日 来源:中国证券考试网 点击量:

4.公司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

(1)基本事实

我们注意到:

[目标公司]的现有名称中包含“[字样]”。[]年[]月[]日,[目标公司]就现有名称办理了名称预核准,并于[]年[]月[]日以现有名称取得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根据[依据],[]年[]月[]日“[字样]”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目标公司]的名称中包含“字样”,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

(2)相关法规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3年4月17日颁布,2003年6月1日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下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1年7月22日发布,1991年9月1日施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下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4月5日颁布并施行,工商标字(1999)第81号,下称:“《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

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

《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

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一)将与他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引起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名称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

《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

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混淆,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

《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

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混淆,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二)商标已注册和企业名称已登记;(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含已提出请求但尚未处理的),但恶意注册或者登记的不受此限。

(3)面临的风险

我们认为:

[目标企业]的名称与[驰名商标]存在可能被依法认定为混淆的情况且双方都已经登记,其中在后登记的时间未满五年。因此。如根据上述规定,[目标公司]目前使用的名称被他人或公司登记主管机关认定为与驰名商标混淆,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目标公司]可能被驰名商标的持有人或其他人提起诉讼或其他行政程序,要求[目标公司]变更登记名称。

(4)解决方案

取得驰名商标持有人的许可或主动变更名称。

(5)相关案例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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