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沪交易所发布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办法

2012年08月29日 来源:证券时报 点击量:

深沪交易所昨日分别发布《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对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交易参与人资格条件、出借交易标的证券与期限、交易费率以及相关申报、成交、归还、权益补偿、信息披露和监管等做出明确要求。

试点期间,证券出借人仅限于机构投资者,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定价交易。暂不接受约定申报,暂不对证券出借交易收取费用。

两市《办法》明确,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向证券借入人出借交易所上市证券,借入人按期归还所借证券、支付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的业务。其中,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人须满足四个条件。

(上接A1版)两市《办法》规定,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固定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182天共5个档次。此外,《办法》还规定,证券出借交易期限自成交之日起按自然日计算,归还日为到期日的下一日。归还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归还日标的证券停牌的,顺延至该证券的复牌日。

交易费率方面,两个交易所均规定证券出借交易可以实行定价交易、议价交易和竞价交易;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借入人应当向市场公布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对应的各期限的证券借入费率,当日公布的借入费率当日不得变更。

深市《办法》规定,交易所接受的出借人出借申报时间和借入人借入申报时间均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当日休市或者标的证券全天停牌的,交易所不接受有关申报。另外,出借人和借入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且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万股(份)。出借人单笔出借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办法》规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报数量进行调整。交易所协议平台于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期间接收到或自动生成借入结束标志后,对当日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沪市《办法》指出,出借人出借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申报当日有效,14:30前可以撤销。借入人借入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10。申报当日有效,15:10前可以撤销。出借人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万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借入人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万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亿股(份)。非约定的证券出借交易采用集中撮合的成交方式撮合成交。约定的证券出借交易按约定的对手方撮合成交。

两市《办法》规定,借入人应当按期归还借入证券、支付借券费用及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借入人未能按期归还和支付或者未能足额归还和支付相应证券、资金的,应当向出借人按日支付所欠债务金额0.05%的违约金。证券出借交易期限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借入人与出借人可以协商采取现金方式清偿。

两市《办法》还规定,借入人借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借入人应当向出借人提供权益补偿。

信息披露方面,交易所通过协议平台发布出借人非约定申报中的出借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期限、出借数量、费率、申报时间等内容。每个交易日开市前,交易所通过网站发布前一交易日每只标的证券各期限档次的成交数量信息。借入人、出借人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法定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

借入人通过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借入人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两市《办法》还规定,交易所对证券出借交易进行监督,对利用协议平台进行虚假申报或进行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并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出借人存在重大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对其证券账户参与证券出借交易采取限制等措施。会员违反办法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相应监管和纪律处分措施,并可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证券出借交易权限。持有、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出借人违反办法的,交易所可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证券出借交易权限。借入人违反办法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监管和纪律处分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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