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第三方销售机构准入条件放宽

2011年06月22日 来源:京华时报 点击量:

 

中国证监会昨天下午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放宽了基金销售机构准入资格条件,增加基金销售“增值服务费”内容,规范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等。

修订一:明确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法律性质

《办法》明确基金销售机构相关责任义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此外,由于在实践中存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部分权责不清晰、权利义务不对等等问题,造成对基金投资人服务缺位,投资人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保障,《办法》对双方核心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双方的法定责任。

修订二:调整基金销售机构准入资格条件

《办法》将基金销售机构的组织形式放宽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等形式;将出资人放宽至具有基金、证券或其他金融相关从业经历的专业个人出资人;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员最低数量从30人调整至10人。

修订三:放行外资银行销售基金

《办法》还放行了外资银行销售基金。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第三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框架下经济对话成果,允许符合条件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符合相关审慎监管要求的情况下,与本国银行在互助基金分销上享受同等权利。因此,申请基金销售机构的商业银行包括在华外资法人银行。

修订四:鼓励服务创新

据了解,为鼓励销售服务创新、引导和促进基金销售机构进行差异化、专业化、高附加值的营销服务,《办法》中新设了增值服务费,鼓励销售机构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同时规定了增值服务应遵循的原则和收取方式,明确了投资人自主选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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