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对券商资管业务规范作六大调整

2012年08月23日 来源:中国证券业协会 点击量:

记者22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证监会拟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及其配套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2年8月23日至9月21日。

据介绍,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推动资产管理业务发展,证监会拟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取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行政审批并改为备案管理。

对业务规范要求等进行适当调整,满足行业发展需要,一是取消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双10%的限制,豁免指数化集合计划的双10%及3%关联交易投资限制,明确被动超标调整机制;二是允许对集合计划份额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三是适当允许集合计划份额在投资者之间有条件转让;四是调整自有资金参与或退出集合计划的规定;五是取消“集合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的限制;六是调整“关联证券”的范围,明确资产托管机构及其关联方发行的证券,不属于关联证券。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求证券公司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的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冲突;严禁利用所管理的客户资产为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明确证券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调查的,暂停受理、审核(或备案)集合计划,暂停受理、审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暂停签订新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但证券公司能够证明立案调查与资产管理业务明显无关的除外。证券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适当性管理失效和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表明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事项的,在证券公司整改完成前,也暂停受理、审核(或备案)集合计划;暂停受理、审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暂停签订新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和《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修订内容主要包括:适度扩大资产管理的投资范围和资产运用方式。根据客户认知能力、投资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对一般集合计划、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区别对待,投资范围逐渐放宽。对于定向资产管理,鉴于其面向高端客户及一对一性质,在法规允许客户投资的范围内,允许由客户和证券公司自愿协商,合同约定投资范围。

适度扩大管理资产运用方式。允许资产管理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允许将资产管理持有的证券作为融券标的证券出借给证券金融公司。明确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有关监管安排。调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比例;强化保护在途集合计划销售资金安全的要求;尊重客户选择,调整集合计划强制清盘的相关规定;允许同一客户委托多家证券公司进行定向资产管理,满足客户多样化的理财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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