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下发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2年05月31日 来源:中国证券网 点击量:

证监会昨日下发《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确定行业市盈率比较口径,对发行市盈率超行业平均水平25%的情况提出深入分析及披露风险的要求。同时规定,在发行市盈率超行业平均水平25%的前提下,如存在以确定价格计算大幅超募、确定价计算募资大幅超过预估价计算募资、存在规定须重审事项等三类情况的,须经补充信批后重上发审会。

《通知》作为《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配套措施之一,着重明确了定价比照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操作性问题。

在行业市盈率比较口径方面,《通知》要求发行人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按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指引进行分类的行业市盈率,并选择发行人所属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进行比较。

发行人计算发行市盈率时可采用两套方法:一是按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会计年度经营业绩计算;二是按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基准日前12个月的经营业绩计算。按后者计算还需由申报会计师出具审阅意见。

《通知》明确,发行人及保荐机构需对发行定价合理性及风险性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和披露。发行人根据询价结果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召开董事会对发行定价进行讨论确认,分析并披露定价的风险性因素及其相关影响,主承销商还需对发行定价的合理性以及风险因素进行分析披露。

值得注意的是,为有效遏制“三高、超募”等问题,《通知》还规定了定价超行业水平25%须重审的三类情形,即若存在下述情形之一,将按会后重大事项监管规定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

第一,发行人按确定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募投项目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入的资金需要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

第二,发行人按确定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大幅超过按预估发行价计算的募集资金量,导致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需要补充披露募集资金相关情况并分析揭示风险,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第三,发行人存在《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5号—关于已通过发审会拟发行证券的公司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规程》中所规定需重新提交审核的事项。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若定价超25%且存在上述三类情况之一,发行人须补充披露有关情况并重点揭示风险因素后重新上会,再次上会无需排队,只要补充材料准备完善即可。

另外,《通知》还明确了需提供盈利预测的情形。包括发行市盈率超出行业水平25%的,原则上发行人需补充盈利预测并重新询价;发行人申报时已提供盈利预测报告,但对定价合理性解释不充分的,亦需重新询价。

该负责人还提醒新股投资者关注新股发行定价的各种信息,在认真阅读分析风险因素的同时审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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