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保存期至少10年

2011年11月18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点击量:

深圳市政府16日以公报形式发布的《关于加强深圳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交易防控工作的通知》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应由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保存、管理,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通知》由深圳证监局、公安局、监察局、国资委和金融办联合制订。《通知》规定,各单位、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完善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研究论证涉及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原则上应当在相关公司证券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相关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时,原则上应使用上市公司已经公开的信息,在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不得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

《通知》要求各单位、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按照“一事一记”的原则,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时记录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的各阶段、各环节的知情人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应由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保存、管理,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通知》规定,对于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未及时建立、更新、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行为,将严格问责,涉及国家工作人员或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的,将予以行政处分;对于涉嫌泄露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等行为的,将快速立案稽查,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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