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下月施行

2011年10月27日 来源:证券时报网 点击量:

经公开征求意见后,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自今年11月25日起施行。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根据有关文件的精神,相关部门将陆续推出涉及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的配套制度,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接触资本市场内幕信息的管理办法。国资委也将下发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内幕信息管理的有关文件。

《规定》明确,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作出规定。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根据《规定》,需要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主体包括: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规定》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了要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此外,《规定》还明确,拒不配合上市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或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将被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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