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勤勉尽责 证监会对六保荐人出具警示函

2011年07月04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 点击量:

证券时报记者昨日从中国证监会获悉,因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证监会近日对6位保荐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经查,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代表人冒友华、王韬,在保荐深圳市海普瑞(002399)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中,对发行人取得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认证等事项的尽职调查没有勤勉尽责。

证监会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6月14日决定对冒友华、王韬予以警示。

另外,中信证券(600030)保荐代表人文富胜、牛振松在保荐九牧王(601566)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未按照设立批复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实现产品100%外销,但保荐代表人仅依据外经贸局的证明,即认定上述情形不违反相关规定,而未按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基本核查程序,通过走访海关等相关部门,充分了解发行人合规经营情况;二是对发行人的销售情况调查不充分,对发行人不同加盟商的具体数据以及战略加盟商的市场定位、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等事项不熟悉、不了解。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6月13日决定对文富胜、牛振松予以警示。

此外,海通证券(600837)保荐代表人相文燕、苏海燕在保荐上海现代制药(600420)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增发申请过程中,存在对发行人有关财务会计问题未进行审慎核查和独立判断的问题,其尽职推荐工作不充分、不及时。

证监会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11年6月13日决定对相文燕、苏海燕予以警示。

证监会近日还核准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保荐机构资格,核准王晓娟等12人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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