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考试相关政策:IPO非财务审核(2)

2012年05月10日 来源:中国证券考试网 点击量:

(四)、独立性

1、商标、专利工业产权必须进入股份公司,不能保留在集团

2、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零部件,处理方法转让给非关联方:不可取,应该由发行人来收。

3、对企业集团只拿一小部分业务上市的,要充分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问题,关注发行人和集团公司业务的相关性,是否面对相同的客户,资金、人员、采购、销售等方面实际运作是否分不开。【关于同一控制下的资产重组问题,请参照法律适用意见[2008]第3号;非同一控制下的资产重组,相关审核标准正在研究,应在反馈会中提出并进行研究】

4、关于主业突出的要求和整体上市的要求,要侧重于整体上市,对集团经营性业务,原则上应要求整体上市。

5、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安排:只要在使用权上有合理安排,都可以接受,但对方应该为无关联第三方;如果是关联方的许可则很难被接受。

6、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解决的三个层面:情形改正、制度安排、制度保障、消除隐患。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解决的三个层面:解决、制度安排、消除隐患。【阮氏集团房地产大赚就是消除隐患】

5、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以及将业务相同的关联公司转让给非关联方的情况:审核重点。原关联方变为非关联方后,要详细说明业务影响、持续往来;一般情况下很难获得认可,除非有相当合理的解释。【个人觉得关联交易的解决后续的制度保障和安排既是审核的重点也是券商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毫无疑问会里是鼓励公司去解决公司的关联交易的,只要你的解决方式是为了公司更好的发展而不是仅仅为了公司报表更好看些。】

(五)、整体上市与下属已上市公司关系

1、原则上要求整合:出于简化公司内部管理、上市公司独立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新的公司法、证券法颁布及新老划断之后,原则上要求大型国有企业在整体上市时,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资产和盈利占比较高的下属已上市A股公司进行整合,对新老划断之前形成的一家上市公司控股几家A股公司的情况,也要求对下属上市公司进行整合。

2、例外情形:对于某些下属A股公司规模所占比例较小的大型国有企业,如最近1年所属A股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最近1年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占集团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比例均低于10%,且整体上市前整合A股公司或利用现有上市公司进行整体上市成本较高、操作难度较大的,允许公司可选择在整体上市后再择机整合已上市公司。

3、整合方式:1)整体上市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已上市A股公司,如上港集团采用换股吸收合并的方式整合上港集箱;2)将集团资产整体注入已上市A股公司,如中船集团通过将核心资产注入沪东重机的方式实现整体上市;3)以现金要约收购的方式将A股公司私有化,如中石化在上市后以这种方式整合了扬子石化、齐鲁石化、中原油气、石油大明四家下属A股公司。

(六)、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重大违法行为:违法法律、行政法规,且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原则上,凡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能够依法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明确罚款以上就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过其中还有通融的余地。】

2、处罚机关:工商、税务、海关、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由其他有权部门作出的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处罚,明显有违诚信,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也在此列。

3、最近三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点:(1)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没有规定的,从违法发生之日起计算;(3)违法有连续或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如非法发行股票,要在清理完成后三年,以改正日为时点计算。【不服行政处罚而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决定或法律裁定尚未做出前,不影响重大违规行为的判定,但可依申请暂缓作出决定。】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法处罚:认定重大违法,构成障碍。【只要是刑事处罚肯定是重大违法构成障碍,问题是:主板上市并没有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合规性做出规定啊,如果老板现在还在里面关着肯定是不行,如果人家犯罪是过去式并且没有担任高管,对于主板是否可行呢?】【间隔多长时间可以报?首先要执行完毕,参照公司法对董事、高管的任期规定】

(七)、上市前多次增资或者股权转让

1、对IPO前多次增资和股权转让,审核中重点关注有关增资和股权转让是否合法合规,即增资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股权转让是否签署了合法的转让合同,有关股权转让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已完成有关增资款和转让款的支付,是否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代持或信托持股;关注有关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关注增资入股或者受让股份的新股东与发行人或者原股东及保荐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要求披露该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说明有关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2、国有股权程序,进场、评估、招牌挂,程序有瑕疵:要省级人民政府出确认文件,确认文件中要发表明确意见【确认文件中明确哪里有瑕疵】,对瑕疵不予追究,同时要在招股书中详细披露。【省级政府出文可以解决国有股权瑕疵。】

3、集体企业资产量化到个人:若程序缺失,或外部证据无法证明该过程的合法性,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明确确认文件。【同样需要省级】

4、涉及工会或职工持股会转让股份的,关注是否有工会会员及职工持股会会员一一确认的书面文件;要求中介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最好等等再报】

5、定价方面,关注有关增资和股权转让的定价原则,对在IPO前以净资产增资或转让、或者以低于净资产转让的,要求说明原因,请中介进行核查并披露,涉及国有股权的,关注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评估及报主管部门备案程序,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转让所需挂牌交易的程序,对于存在不符合程序的,须取得省级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

6、定募公司不能以托管文件作核查边界,追查到登记人和实际持有人是否一致,找到90%以上的股东。【90%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在解决很多股东人数众多问题的时候可以参考使用,不一定就单纯针对定向募集的情况,如集体企业改制时股东的拖拉机问题应该也可以适用这个规则。】

7、关于股份锁定: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IPO前原股东持有的股份上市后锁定1年,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上市后锁定3年,发行前1年增资的股份锁定3年,同时我们要求,发行前1年从应当锁定3年的股东转让出来的股份,同样要求锁定3年。高管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需遵守《公司法》第142条的要求进行锁定。

(八)、环保问题

1、招股书详细披露:发行人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最近3年的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以及未来的环保支出情况、曾经发生的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处罚情况。

2、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需要对发行人的环保问题进行详细核查,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

3、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除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外,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还需要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并应取得相应环保部门的意见;

4、对于重污染行业的企业需要提供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有关环保问题的文件,对跨省的重污染企业须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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