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考试相关政策:IPO非财务审核(1)

2012年05月10日 来源:中国证券考试网 点击量:

2009年发审委审核IPO共123家,通过110家,否决13家。否决的主要原因集中在历史沿革、独立性、主体资格、规范运作、财务会计、募集资金等几方面。因为独立性被否的有4家,因持续盈利能力有较大不确定性被否的有5家,募投项目被否的有2家,因为规范运作被否的有3家,财务方面有1家。

今年一季度发审委审核68家,13家未通过。09年审核136家再融资,7家未过会,持续运营能力存在重大风险、募集资金投向存在较大风险、规范运作存在较大风险、会计核算不恰当、信息披露质量较差。

2009年发行审核特点:1、2009年大量企业利润下滑,去年撤回材料的企业中绝大多数是由于金融危机导致的利润下滑撤回材料。2、举报信和媒体质疑在增加,媒体监督加强。3、部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依然闯关申报。4、持续性尽职调查工作做得较差。

一、申报及审核情况

(一)在审企业情况

1、目前在审企业将近200家,审核周期较长,多数在审企业难以3-6个月完成;【排队问题是制约中国发行审核的老大难问题并且很难有解决良方。】

2、证监会2009年审核123家,否决13家,撤回78家,其中大部分转到创业板;证监会2010年通过81家,否决15家,否决家数已经超过09年全年。

(二)在审企业保荐工作基本要求

1、重大变化需及时、主动报告并修改、更新申请文件:目前,在审企业多,经济环境、市场环境变化大,有些行业的企业业绩可能出现较大变化,有些企业可能对投融资进行调整,保荐人应及时报告已申报企业出现的重大变化及新出现的重要情况。最近发生的几个案例来看,保荐人对于企业的持续跟踪和持续尽职调查是很重要的也是非常必要的,我们最近可能也会就本问题给相关券商发一个简单的函,提醒引起关注。【这个也是逢培训必强调的内容,是体现券商态度的问题。】

2、募集资金投向问题:1)在审核期间先行投入的——可用于替换先期投入资金、披露投资进展情况;2)在审期间变更募投项目的——履行内部决策和外部批准程序,重新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

3、股权变动问题:1)审核过程中股权原则上不得发生变动;2)增资扩股需要延期审计;3)引进新股东(增资或者老股东转让),原则上需要撤回申请文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内部决策程序后重新申报。【司法裁定、继承等合法理由引起的股权变动可以认可;股权变动应事先申报,同意后可以处理,但是银行例外。】

4、利润分配问题:1)在审期间向现有股东分配利润的,实施完成后方可提交发审会审核;2)分配股票股利的,追加实施完毕后的最近一期审计;3)利润分配应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并保持发行上市前后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4)保荐机构应对利润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说明,并分析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对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等的影响;5)按照《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要求,IPO招股说明书应详细披露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以往《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于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往往比较笼统,不够具体明确。为使投资者对公司分红有明确预期,同时与57号令等相关规定相衔接,在IPO审核中要求公司对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要细化,明确披露包括股利分配的原则、股利分配的形式选择、是否进行现金分红、现金分红的条件等;选择现金分红的,可进一步明确现金股利占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比例。】

5、在审企业会后期后事项持续尽职调查:1)在审企业较多,审核周期较长,在审期间应对企业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及时主动报告并修改更新申请文件;2)特别是通过发审会审核至发行核准期间,尽职调查要到位:专利、商标、诉讼、仲裁、关联关系、市场排名、竞争对手的变化等。

6、在审企业的撤回:1)撤回需要详细说明具体原因——业绩变化、股权变化、同业竞争、不符合发行条件、信息披露存在问题、外部政策环境变化等;2)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对于撤回的态度;3)在市场大幅变动的情况下,对保荐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立项要严、尽职调查要充分、及时研究市场和行业等变化情况。

(三)其他要求

1、招股说明书验证稿,每一处都要核查,验证每一句话;【想法是好的但是效果并不理想。】

2、保荐人与律师和会计师责任边界划分,全面复核会计师、律师文件是保荐人的责任,出现问题时会计师或律师的意见不能作为免责的理由;

3、对于一些拿不准的问题,最好口头或书面同监管机构先行沟通,避免浪费宝贵的审核资源,要求及时沟通,主动报告,对发现不符合发行条件的项目要主动撤回。【这一条对于我们有很重要的启示作用,会里是鼓励我们就一些问题提前与他们沟通的。】

二、IPO审核关注问题

发行部和发审委是密不可分的审核环节,审核重点各有侧重。发行部审核以合规性审核为主,重点关注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即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定的发行条件、是否合法经营、经营业绩的真实性等;发审委审核以委员的专业判断为主,实行票决制,带有一定程序的实质性判断。

(一)、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

1、属于发行条件,没有量化标准:个案分析——变动的原因、变动人员的岗位和作用、变动人员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相关变动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等。【变动原因:国有企业在任职期内由于组织安排导致的变化,不轻易认定为重大变化】

3、一人公司公司治理的完善和优化:从一人公司发展而来,董事、高管均有增加,只要核心人员未变,不认定为重大变化;【其实从有限公司到股份公司再到上市公司的过程中为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而增加的董事和高管,只要保证核心人员及生产经营的稳定,应该也不认为是重大变化。这个问题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里再次明确了会里的观点。】

(二)、董事、高管的诚信

1、董事、高管的任职资格问题:公司法21、147、148和149条;首发办法第21、22、2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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