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修订应以投资者利益为本

2011年09月16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点击量:

针对《基金法》修订涉及的热点问题,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了正在从事教育部《私募股权基金法律制度研究》课题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他表示,《基金法》修订应强调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通过建立证券投资基金的公信力和建立能够切实有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体系,树立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健康发展。

对于此次《基金法》修订的目的,刘俊海认为,首先应强调投资者权益的保护。目前市场出现了基民利益受损的现象,很多基民并未从投资中获得收益,信心受到了打击,这将影响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需要从保护投资者获得分红收益,并且尽量缩减投资者尤其是散户投资者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出发,令投资者切实享有收益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新的基金法应当是一部投资者友好型法律。

此外,他认为应强化基金管理人的信托义务并予以一定的合理激励。基金体现的是信托关系,《基金法》规范的是投资者、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由于基金管理和托管结构的关系较为复杂、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基金从业人员的失误或违规行为会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应当在法律上对其信托义务给予明确界定。

刘俊海建议,立法应当尽量做到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公平公正立法。在《基金法》修订过程中体现民主立法,除了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公司的相关意见,还应当倾听广大基金投资者的声音,他们是市场最广泛的参与者,也是法律实施的切身利益相关者,因此,在《基金法》修订过程中应当广泛征求和听取基金投资者代表的意见。立法过程其实也是普法宣传的过程,有利于基金投资者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未来法律的顺利执行极为有益。

对于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开展公募业务,刘俊海指出,从立法的本意看,这是为基金市场注入活力和增添竞争力,对原本处于垄断地位的公募基金施加一定的压力,最终使投资者获得更多利益。刘俊海希望立法对私募基金担保制给予关注,若降低私募注册的资本金标准,就必须配套实施必要的担保制度。一旦私募基金出现问题,可以由担保机构先行对投资者进行相应赔付,然后再进一步追究私募基金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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