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2012年06月29日 来源:上海交易所 点击量:

六、建立重新上市制度

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的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一)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二)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三)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四)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五)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六)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数;

(七)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八)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九)保荐机构经核查后发表明确意见,认为公司具备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运作规范、无重大内控缺陷;

(十)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不配合退市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其股票终止上市后3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重新上市的申请由本所上市委员会审核,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决定。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后,应在本所风险警示板交易一定期间。

七、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

本所将依据本方案,修改现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则”),发布实施新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配套业务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并按新老划断的原则作出衔接安排。

对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其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等事项适用原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2012年1月1日前被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在2012年12月31日前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2)对于2012年被实施暂停上市的公司,如公司在发布2012年年报后的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并被本所受理,本所将在受理其申请之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对其股票作出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决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30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期限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2年年度报告的,本所对其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新规则发布后,净资产、营业收入、审计意见类型3项新增指标的计算不溯及以前年度数据,即以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年数,以2012年、2013年年报数据为最近两年数,最近三年数和最近四年数以此向后类推。

新规则发布后,新增的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收盘价两项指标,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原规则中已有规定且在新规则中继续沿用的指标,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应连续计算相关年度数据。

新规则规定的风险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及重新上市制度,待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和技术准备完成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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