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公共基础》考试重点

2010年04月12日 来源:财星教育 点击量:

 

一、常见的洗钱方式

 (1)借用金融机构。匿名存储、利用银行贷款掩饰犯罪收益、控制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2)藏身于保密天堂。一是有严格的银行保密法。二是有宽松的金融规则。三是有自由的公司法和严格的公司保密法。

(3)使用空壳公司。也称为被提名人公司,一般是指为匿名的公司所有权人提供的一种公司结构,这种公司是被提名董事和持票人所享有的所有权结合的产物。

(4)利用现金密集行业

(5)伪造商业票据

(6)走私

(7)利用犯罪所得直接购置不动产和动产

(8)通过证券和保险业洗钱

二、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的概念

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2.票据行为的种类

(1)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款式做成票据并交付于受款人的行为。它包括做成交付两种行为。

(2)背书

背书是指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与他人。

(3)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负担票据债务的行为。承兑为汇票所独有。

(4)保证

保证是指除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票据债务的履行、以承担同一内容的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票据保证的目的是担保其他票据债务的履行,适用于汇票和本票,不适用于支票。

三、银行业从业基本准则

 1 诚实信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2 守法合规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机构。

3 专业胜任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4 勤勉尽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在机构商业信誉。

5 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6 公平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

四、银行业职务犯罪

1、 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利用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可收买性。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公共财物。

本罪客观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们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行贿及受贿罪

①.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和公众对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信赖。本条不是银行业人员的职务犯罪,但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则可以构成单位行贿罪的主体。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②.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受贿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与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非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③.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只是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

3、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与国家财产。本罪属于渎职犯罪。

本罪客观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五、担保概述

担保概述

《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从原则规定到法律的具体适用,共同形成了我国较为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

担保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或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担保法》规定了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担保的种类:

1) 人的担保

2) 物的担保

3) 定金担保

09《公共基础》考试重点:

六、保证概述

1.保证的概念与种类

《担保法》规定保证的责任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

连带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不具有补充性。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2)保证期间债权债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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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抵押概述

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1.抵押登记

《担保法》规定,以下列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2.抵押权的实现

1)以抵押物折价受偿;

2)拍卖抵押物以拍卖所得价款受偿;

3)变卖抵押物以变卖所得价款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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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质押概述

1.动产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权利质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类权利可以出质:

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份;

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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