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2012年12月19日 来源:中国证券考试网 点击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本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

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第四条证券交易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投资者投资决策自主、投资风险自担的原则。

投资者在证券投资活动中因证券市场波动或投资产品价值本身发生变化所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五条基金按照取之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原则筹集。基金的筹集方式、标准,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第六条基金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独立运作,基金公司董事会对基金的合规使用及安全负责。

第二章基金公司的职责和组织机构

第七条基金公司的职责为:

(一)筹集、管理和运作基金;

(二)监测证券公司风险,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三)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

(四)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

(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维护基金权益;

(六)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

(七)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基金公司应当与证监会建立证券公司信息共享机制,证监会定期向基金公司通报关于证券公司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的统计资料。

证监会认定存在风险隐患的证券公司,应按照规定直接向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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