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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证券及期货业的发牌制度及CEPA下的资格相互认可的有关规定

编辑:中国证券考试网    来源:财星教育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4日   点击数: 【字体: 】 【打印文章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单一发牌制度于200341生效。在该发牌制度下,持牌人可以一个牌照进行不同类别的受规管活动。该条例下受规管活动共有九类。每个由香港证监会发出的牌照会列明该持有人可进行的受规管活动。该九类受规管活动如下:

 

受规管活动类别

受规管活动

第一类

证券交易

第二类

期货合约交易

第三类

杠杆式外汇交易

第四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五类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六类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七类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

第八类

提供证券保证金融资

第九类

提供资产管理

 

内地证券期货专业人员在香港申请牌照时,应按照下列对照表(摘录自香港证监会网页www.sfc.hk)被视作已拥有与其当前执业资格相应的香港认可行业资格:

 

 

内地执业资格

香港牌照列出的受规管活动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交易专科考试)

证券交易

(第一类受规管活动)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投资分析专科考试)

就证券提供意见

(第四类受规管活动)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发行与承销专科考试)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第六类受规管活动)

期货执业资格

(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期货合约交易

(第二类受规管活动)

期货执业资格

(已通过期货专科考试)

就期货合约提供意见

(第五类受规管活动)

证券执业资格

(已通过证券投资基金专科考试)

提供资产管理

(第九类受规管活动)

内地证券期货专业人员在香港申请牌照时,必须符合《适当人选的指引》及《胜任能力的指引》(可于香港证监会网页下载)所列的准则。根据上表,内地证券期货专业人员虽已符合香港证监会的“认可行业资格”的要求,但根据《胜任能力的指引》,内地专业人员必须通过香港相关的法规考试以符合其“有关本地监管架构的考试”的要求。详情请参阅香港证券专业学会网站(www.hksi.org)《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考试手册》内的附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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