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荐人的资格与聘任的要求

2012年04月26日 来源:百度文库 点击量:

根据咨询文件,对于创业板的保荐人资格有以下规定:

(1).保荐人必须是具有股票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

(2).具有股票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自动取得创业企业保荐人资格,无需再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得资格的申请。

(3).申请人的主承销商必须同时担任共保荐人。

对聘任保荐人有如下规定:

(1). 公司申请股票首次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聘任至少一名保荐人。

(2). 公司聘请保荐人,应当与保荐人签订协议。在保荐期内,保荐人出现无法履行其责 任的情况,或者上市公司要求终止保荐协议的,上市公司和保荐人应当及时通知本所,说明理由,方可解除保荐协议。

(3).保荐人丧失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保荐人资格时,保荐人与上市公司应在事实发生后五个工作日内解除原有的保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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