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法规第二章考试重点(1)

2011年05月18日 来源:中国证券考试网 点击量:

货交易所应当将会议全部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三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会,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拟订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股东大会审定;

(三) 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四) 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五) 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

(六)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第(十六)项规定的职权;

(七)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至2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和董事会日常工作;

(二) 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董事代其履行职权。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由董事会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设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股东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期货交易所可以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由中国证监会提名,董事会通过。

董事会秘书负责期货交易所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期货交易所股东资料的管理等事宜。

第四十七条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应当由董事担任。

第四十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股东大会、董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二)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职权;

(三)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权的,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权。

第四十九条 期货交易所设监事会,每届任期3年。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至2人。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任免,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监事会通过。

第五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期货交易所财务;

(二) 监督期货交易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行为;

(三) 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

(四)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期货交易所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会议结束之日起10日内,监事会应当将会议决议及其他会议文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制期货交易所。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十四条 取得期货交易所会员资格,应当经期货交易所批准。

期货交易所批准、取消会员的会员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应当制定会员管理办法,规定会员资格的取得与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对会员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五十六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在期货交易所从事规定的交易、结算和交割等业务;

(三) 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四) 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五) 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六) 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七) 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 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决定;

(三) 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

(四) 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五) 接受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权利;

(二) 按照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三)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义务。

第六十条 期货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遵守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期货交易所行使监管职权时,可以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会员进行调查取证,会员应当配合。

第六十一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第六十二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均具有与期货交易所进行结算的资格。

第六十三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期货公司会员和非期货公司会员组成。期货公司会员按照中国证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相关业务;非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期货公司业务。

第六十四条 实行全员结算制度的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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