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从业考试《基础知识》基础精讲二十四

2010年04月09日 来源: 点击量:

第一节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概述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三个层次: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公司法、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2、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3、证监部门或相关部门的规章

一、国家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通过,生效时间: 1999-7-1 开始实施。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人大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6年1月1日生效、

1、调整范围:涵盖了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以法认定的其它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其核心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2 章构成,包括总则、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和附则

2、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完善了上市公司的监管制度、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

二是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

三是加强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四是完善证券的发行、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制度,规范市场秩序

五是完善证券监管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

六是强化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12-29 由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又于 1998-12-25 由人大十三次会议修订《公司法》公司法调整的对象为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1、调整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 其核心: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核心内容:规范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与职责

2、修订的主要内容:

(1)修改公司设立制度,广泛吸引社会资金,促进投资和扩大就业

(2)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体高公司的运作效率

①从总体要求公司应当建立权责规范、制度完善、各负其责、有效制衡的内部管理机制

②健全董事会制度,突出董事会决策作用,强化对董事长权力的制约,细化董事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③强化监事会作用

④明确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3)健全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机制,鼓励投资

(4)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严格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推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5)健全公司融资制度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

(6)调整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满足公司运营和监督管理的实际需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经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1、调整范围: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动,目的是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 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基金法的内容

十二章一百零三条,包括总则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

2、基金法主要内容: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2、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罪

3、非法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

4、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5、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诱骗他人买入证券罪

6、操纵证券市场罪

二、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的调整合补充

2、对证券发售的规定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1、强化公司的独立性

2、为创业板上市公司预留空间

3、加大中介机构责任

4、实施预先披露制度

5、取消了辅导期和增资扩股时限规定

(三)、《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1、强化公开发行证券的市场约束机制

2、严格募集资金管理,鼓励回报股东

3、建立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制度

4、提高市场运行效率

(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1、转变监管方式,明确监管范围

2、规范收购人和出让人行为,解决上市公司收购中的突出问题

3、减少监管部门审批豁免权利,允许收购人限期限量增持

4、鼓励市场创新,允许换股收购

5、建立市场约束机制,强化财务顾问的作用

(五)《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1、试点条件——7个

2、业务规则——7个

3、债券担保

4、权益处理

5、监督管理

(六)《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与2005年6月30日联合发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

1、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

(1)上海、深圳两所在风险基金达到上限后,交易手续费的20%纳入基金

(2)所有中国境内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的0.5%-5%缴纳。

(3)发行股票、可转债券时,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和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中受偿收入

(5)国内外机构、组织及个人的捐赠

(6)其他合法收入

2、基金的监督管理

基金依法运作,接受证监会的监督。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报送证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证监会监督管理证券公司足额缴纳基金及项基金公司报送财务、业务等经营管理信息。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设立的意义:一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二有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防止个别公司的风险传递和扩散;三是使自律机构的必要补充,监测风险,推动证券公司积极稳妥地解决遗留问题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作用;四是有利于建立证券投资者保护机制。

3、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2005.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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