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营机构可代理登记业务

2013年01月21日 来源:中国证券考试网 点击量:

日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正式发布实施《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登记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细则》显示,证券经营机构有望成为中国结算的登记业务代理机构。

据悉,《细则》旨在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今年起施行,与该办法对应的证券交易场所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也于上周正式揭牌。《细则》共五章三十四条,主要明确了股份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及证券查询、权益分派等登记存管服务的业务办理流程和需提供的申请材料。非上市公众公司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即可以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份登记存管手续,中国结算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申报的股份持有明细数据,办理股份初始登记。股份集中登记后,中国结算将根据相关业务规定,依托其登记存管业务代理机构在各地的网点,视投资者及非上市公众公司在股份转让、质押、查询、权益分派等的需要,持续地提供相应的登记存管服务。

证券经营机构有望成为中国结算的登记业务代理机构。《细则》规定,中国结算可以委托证券经营机构等作为其登记业务代理机构,这些机构的资质认定、申请程序、代理业务范围等另行规定。《细则》还规定了地方股权服务机构与中国结算的衔接安排。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已在地方股权服务机构管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委托该机构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初始登记。

就股利派发、转增股本等事宜,《细则》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委托中国结算办理股份股利派发及公积金转增股本,可自行、委托地方股权服务机构或委托中国结算派发现金红利。此外,中国结算可以接受非上市公众公司委托,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及股权激励计划等服务。

中国结算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更好地服务于非上市公众公司及投资者,中国结算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编制了详细的业务办理指南和常见问题解答,设立了业务咨询热线(4008058058-3-6)。同时,根据业务需要,中国结算还对现有技术系统进行了改造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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