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可“全业务”参与区域股权交易市场

2012年10月12日 来源:中国证券报 点击量:

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日拟定《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讨论稿)》,明确了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可开展的业务范围和门槛。目前,不少证券公司已经参与或准备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

根据《办法》,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不仅可以投资入股区域性市场交易场所,还可开展“全业务”:在承销和保荐业务上,可为非上市公司提供与挂牌推荐、定向股权融资、私募债券融资等相关的服务;在证券经纪业务上,可为投资者提供代理买卖服务;在证券自营业务方面,可买卖在区域性市场挂牌的股权或私募债券;在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方面,可发行以区域性市场挂牌的股权或私募债券为投资标的的资产管理产品。此外,券商还可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创新交易方式或开展创新业务。

对于券商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门槛,《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在区域性市场所在地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等。

8月底,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对证券公司规范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提出了原则性要求,明确证券公司可以两种方式参与区域性市场:一是仅作为区域性市场会员开展相关业务;二是作为区域性市场的股东参与市场管理并开展相关业务。此外,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不设定行政审批事项。

目前,证券公司对于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积极性比较高。中信证券、国信证券、安信证券作为前三大股东,已经深度参与了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建设;兴业证券作为并列第一大股东,参与了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建设,并负责“中心”经营管理;广发证券、海通证券、齐鲁证券、长江证券、方正证券、西部证券等也都参与了当地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或筹建柜台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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