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012年09月13日 来源:财星教育 点击量:

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例对期货交易行为作出进一步界定,并赋予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职责。

有关人士向记者表示,修改后的条例对期货交易的界定更加严格,同时删去有关“变相”期货交易的规定,并赋予地方政府查处取缔非法期货交易场所的职责。

修改后,“期货交易”的定义为: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期货合约或者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同时,《条例》明确“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此外,《条例》还明确,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据了解,这次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将关于期货交易所职责规定中的“保证合约的履行”修改为“作为中央对手方,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二是对《条例》关于“保证金”定义的规定作了修改;三是将《条例》关于结算的规定修改为“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买卖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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