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修订通过 私募基金首次纳入监管

2012年12月29日 来源:《证券时报》 点击量:

昨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国家主席胡锦涛同日签署第71号主席令,颁行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自明年6月1日起实施。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表示,本次修订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对其募集、运作、管理等进行了规范,使其实现了有法可依。

据吴晓灵介绍,现行《基金法》主要规范基金管理人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对采用非公开方式募集设立的基金缺乏具体规定。近年来非公开募集基金快速发展,规模越来越大,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但由于其设立和运作缺乏法律依据,导致资金募集和投资行为不规范,容易损害投资者权益,也滋生不少借私募之名进行乱集资等社会问题。吴晓灵指出,非公开募集基金往往投资者范围小,社会影响面窄,运作方式灵活,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实行像公开募集基金那样严格的管制和监管。

据吴晓灵介绍,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制度框架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合格投资者制度,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应达到规定的收入水平或者资产规模,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二是规定基金的投资运作、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方面内容主要由基金合同约定,以自律管理为主;三是规定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产品的备案制度,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四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禁止进行公开性的宣传和推介;五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六是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达到规定条件的,经监管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

证券时报记者 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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